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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锦绣江南遭遇索赔尴尬

2015-05-12 11:02:36 来源: 点击:

摘要:   开发商在交付新房时,无法提供商品房检验合格证明,市民李先生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开发商一开始答应赔偿,后又出具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称所售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拒不再谈赔

   开发商在交付新房时,无法提供商品房检验合格证明,市民李先生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开发商一开始答应赔偿,后又出具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称所售房屋已经验收合格,拒不再谈赔偿事宜。李先生无奈求助媒体,在媒体记者的协调下,此事得到了妥善解决。

  
  李先生于2009年8月16日在锦绣江南小区3号楼2单元一层一号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123.38平方米的住宅,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房款共计30.0997万元,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0年5月29日前,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李先生使用。
  
  6月1日,开发商通知李先生来办理交房手续,李先生提出要看该工程验收合格的相关证明,而该公司一位姓李的经理说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但可以对李先生进行赔偿,并要求李先生对此事进行保密。
  
  7月下旬,当李先生再次来到开发商处商量有关赔偿事宜时,李经理把李先生带到了该公司副总经理办公室,一位副总经理拿出了一份日期为5月28日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称已交付的3号楼相关手续齐全,没有任何问题,具备交房条件,并且态度非常恶劣,对赔偿一事闭口不提。
  
  这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能否证明李先生的房子经过验收合格,具备交房条件了呢?无奈的李先生只好求助媒体,希望记者能协助调查。
  
  9月6日,记者和李先生一同来到锦绣江南售楼部,说明来意后,该公司负责人拿出一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称该工程已经过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三科的验收。
  
  随后,记者来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该站的工作人员表示,商品房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工程竣工验收以后,才具备交房条件,验收过程由质监站的工作人员参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品房应在房屋验收合格以后15日内,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备案,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据查证,锦绣江南3号楼并没有将相关资料递交质监站审核,该站也未参与该楼盘3号楼的验收过程。锦绣江南负责人所称的由质监站三科参与的验收只是初验,该工程并没有经过最后的验收,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只有在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以后才能够出具,因此锦绣江南现在出具的这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不具备任何效力的。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商品房只有经过验收合格以后才能交付买受人使用。显然锦绣江南在5月29日并不具备交房条件,违背了其对购房者承诺的5月29日交房的约定。因此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逾期交房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如此算来,锦绣江南应赔偿李先生自5月29日起至商品房验收合格之后,期间所产生的违约金。
  
  记者和李先生又赶到锦绣江南售楼部,将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调查结果反映给该楼盘负责人,该楼盘负责人终于承认了该项工程确实没有经过最后的验收,并对李先生表示歉意,答应经董事会研究后对李先生进行赔偿。
  
  近日,李先生给记者打来电话,表示该事情已经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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