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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运管局非法卖地遭处罚

焦作市运管局非法卖地遭处罚

2010-05-19 08:20:06 来源: 点击:

摘要:焦作市运管局转让9553办公用地被国土资源局按比例罚款10万元本是政府批准划拨的办公用地,但是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焦作市运管局)却与开发公司私自签订协议,非法转让土地,由开发商将其盖成11层高楼出租、营利。昨

焦作市运管局转让9553办公用地被国土资源局按比例罚款10万元

本是政府批准划拨的办公用地,但是焦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焦作市运管局)却与开发公司私自签订协议,非法转让土地,由开发商将其盖成11层高楼出租、营利。昨天,记者获悉,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要没收焦作市运管局非法所得214万余元,还按5%的标准对其罚款10万余元。

批到地 办公区9553生活区9945.8

当事方:焦作市运管局

2002年3月5日 为完善高新区道路运输基础设施,焦作市运管局申请在该市人民大道北侧、焦东南路东侧占地50亩建设龙源路交管站和运输服务中心。

得到批复后,该宗地分为办公区和生活区,办公区征地面积9553平方米,生活区征地9945.8平方米。

转让地 办公区产权分步骤转让了

当事方:焦作市运管局 昕阳公司德源公司

2003年8月12日 焦作市运管局与昕阳开发公司 (以下简称昕阳公司)签订合同:办公区由昕阳公司垫资开发,临人民路办公楼3楼以下部分楼房、门面房按成本价折地价给焦作市运管局,产权归焦作市运管局,其他产权归昕阳公司所有。

2005年11月25日 焦作市运管局、昕阳公司、焦作市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德源公司)三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前两者签订的合同中昕阳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德源公司 (昕阳公司和德源公司的法人代表为同一人)。

2006年5月10日 焦作市运管局和德源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焦作市运管局放弃办公区3楼以下部分楼房、门面房的产权,其产权归德源公司所有;焦作市运管局所征办公楼建设用地的所有征地费用及其利息,由德源公司支付给焦作市运管局;焦作市运管局协助德源公司办理土地过户手续。

要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214万元,罚10万元

当事方: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焦作市运管局

2007年3月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在巡回检查过程中发现情况后,随即立案查处。当初征用划拨该地块时,与被征地方有协议约定,征地补偿费用为每亩15万元(合每平方米225元),焦作市运管局当时已按规定如数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2009年3月25日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定:焦作市运管局分3次将办公用地9553平方米转让。目前,德源公司已在该宗地上建起了两栋11层楼房,一栋现为名豪大酒店(已开业),一栋为写字楼,正在对外租售。

遂依法没收焦作市运管局非法所得2149425元;按非法所得5%的标准,对焦作市运管局处以罚款107471元。

焦作市运管局不服该处罚决定,向焦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焦作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焦政复决字(2009)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两项处罚。

打官司 两级法院都认定是非法转让土地

当事方:焦作市运管局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解放区人民法院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随后,焦作市运管局将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起诉至解放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处罚决定。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焦作市运管局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协议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转给德源公司,致使该公司在该土地上建成两栋11层楼房投入使用并出租营利,成为该块土地的实际使用者,其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请求不予支持。

焦作市运管局不服,上诉至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称:该宗土地至今还在自己名下,没有转让给任何一方,并且与德源公司签订的协议并未履行,没有非法所得。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焦作市运管局的行为属于非法转让土地,称其与德源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没有履行,与事实不符,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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