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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入住未经过验收的房子,小区物业经理语出惊人!

2018-04-28 15:36:48 来源:焦作房产网 点击:

摘要: 试想一下,如果某一天你正要出门,刚走到单元门下,就突然“飞来横祸”被房子墙体脱落的大量瓷砖及玻璃狠狠的砸在头顶,血流不止倒在地上…… 这不,我市武

  试想一下,如果某一天你正要出门,刚走到单元门下,就突然“飞来横祸”被房子墙体脱落的大量瓷砖及玻璃狠狠的砸在头顶,血流不止倒在地上……

  这不,我市武陟县某位业主就倒了这个霉,遇到这样的事,你会怎么处理这件事,会怎样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小虎解析】这其实是一个“房屋质量与物业责任”的经典问题,这也不是个例,各个地方都存在此类纠纷,那么做为业主,我们买房花了钱、物业费也花了钱,总不能自认倒霉白白的被砸吧?要怎么样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其实,就此案例而言,核心问题就在于“验房”这个关键节点以及各个合同签定的细则!首先可以肯定,这就是房屋质量问题所导致,因此,按照正常程序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在交楼的同时会交付业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质保期内可以直接找开发商进行维权保护,但奈何此案例中开发商已落跑了,也就是说无论是否处于房屋质量的质保期内,都已经很难向开发商进行维权。


   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其实这位物业经理的话透露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没有办理承接验收手续”!也就是说,物业在没有对小区房屋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就匆忙入驻,不知是为了能尽快多收那么一两个月的物业费,还是觉得在房屋质量问题上自己根本就没任何责任?然而,正如最后的法律专家所言,按照2018年11日起正式实施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是有推不掉的责任的,首先《条例》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验收”,然而这家物业显然不但没有进行验收,而且还不停的推卸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相关规定,如下图:


 

   显然,这家物业公司一开始就不认为这是应有的责任,而是按照开发商与其签定的合同为主,如果是这样,那么他们之间的这份合同不就等于在藐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了吗?心何其大哉!

 

   小虎房产顾问团在此提醒所有业主们:类似案例或许正在你身边上演,一 定要懂得维护自身的权益,对于正准备购房的朋友们,也尽量找到小虎看房团进行相关的建议及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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