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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3000余条多家楼盘业主信息被罚款

2020-06-08 11:07:49 来源: 点击:

摘要: 6月4日,我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装修公司袁某某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接群众举报,近期多次接到装修广告类骚扰电话,疑似个人信息泄露。经查,焦作市一家俱店

        6月4日,我市公安机关破获一起装修公司袁某某非法获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案。接群众举报,近期多次接到装修广告类骚扰电话,疑似个人信息泄露。经查,焦作市一家俱店负责人谷某某(女,45岁,另案查处)将利用工作之便,将非法获取的3000余条焦作、修武多家楼盘业主信息提供给修武个体户袁某某(男,40岁,修武县人),后袁某某安排店内员工多次拨打业主电话用于推销建材。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44条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第64条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修武网警依法对袁某某予以罚款2千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网络安全法》第64条“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一些装饰公司、培训辅导机构为了多拉客户,“共享”业主信息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同的公司之间,员工互相置换客户信息,他们竟然把这当作“行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焦作网警提醒:任何出售、泄露、窃取、购买、交换公民信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泄露本单位员工信息也是违法行为,均会依法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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