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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管理法》热点内容十问十答

2020-04-02 16:50:38 来源: 点击:

摘要:新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Q:新《土地管理法》的最大亮点是什么?

  对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则与过去有什么不同?
  A:新法的最大亮点,是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在广大农民最为关心的土地征收方面,新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值得一提的是,新《土地管理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土地不能随随便便征收了,要以遵循公共利益为前提。新法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比如,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6种情况,就属于这个范围。
  Q:土地征收的程序有哪些改进?
  A:新法将原来的征地批后公告改为征地批前公告,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召开听证会修改,让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此外,新法还倡导和谐征地,征地报批以前,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必须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Q: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A:新《土地管理法》将“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作为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土地既是农民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生活资料,征收土地除了给土地本身的补偿外,还必须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和长远生计角度提供多种补偿安置途径,这也是征地补偿中必须做好的工作。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此次修订《土地管理法》时,将这项要求在法律层面明确下来。
  Q:征地补偿包括哪些费用,都是怎么确定的?
  A: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重新梳理明确。征收土地需要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
  新法对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单独做出了规定,并明确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交费补贴。
  同时,新《土地管理法》对补偿费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耕地年产值倍数法改为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并规定至少每3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省级政府通过制定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其他的土地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
  Q:新《土地管理法》对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土地的规定是什么?
  A: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法第43条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同意的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取得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后还可以转让、互换或者抵押。
  Q: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入市的条件是什么?
  A: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用地供应、动工期限、使用期限、规划用途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相关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办理。
  Q: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入市后如何管理?
  A: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明确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登记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Q:新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宅基地有什么规定?
  A: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宅基地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侦测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Q:什么是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A:考虑到农民变成城市居民真正完成城市化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这一规定意味着地方政府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强迫农民退出宅基地。同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土地管理法》下放宅基地审批权限,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Q:农村居民子女已转为城镇户口,父母去世后宅基地如何处理?
  A:农村居民,子女参加工作已成为城镇人口,在农村的父母去世后其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交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房屋还存在的,其房屋是个人的私有财产,宅基地允许房屋继承人使用。如继承人要求处理房产,可以采取以下做法:
  (1)将房屋折价给土地所有者。
  (2)将房屋出售给有居住户口,需要用地建房或没有达到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的当地居民,到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手续。
  (3)允许依法将房屋出租,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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