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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关于开展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5-24 10:30:26 来源: 点击:

摘要: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焦作市城市管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焦作市财政局
  
  焦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城市管理局
  
  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焦作市住房保障中心
  
  
  焦发改价格〔2021〕79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关于开展清理取消城镇
  
  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
  
  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市场监管局、住房保障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焦作市关于开展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焦作市焦作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焦作市焦作市焦作市
  
  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保障中心
  
  
  2021年4月16日
  
  
  
  
  
  焦作市关于开展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
  
  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委价管〔2021〕130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关于开展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21〕23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我市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迅速、深入开展,经研究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取得显著成效,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监管机制有效健全,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在降低城镇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和优化营商环境上取得积极进展。
  
  二、整治重点
  
  一是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和豫发改价管〔2021〕130号中已明确自2021年3月1日起取消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环节不合理收费。
  
  二是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2021年3月1日以后仍向用户单独收取的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工程接入费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是2021年3月1日以后,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已由政府承担的,但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的建设安装费用未按规定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仍单独向用户收取的。
  
  四是其他没有合法有效政策依据的各类收费项目。在建在售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2021年3月1日前已向用户收取的上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相关费用,原则上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会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研究妥善解决。其中,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印发后,在建在售的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向用户收取的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费用,一并纳入治理范围;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暖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逐步取消,具体取消时间由各地确定。
  
  三、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行动从4月中旬开始,分三个步骤实施。
  
  (一)县级自查(4月22日前)。各县(市、区)全面梳理当地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发布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公告和举报投诉电话,对辖区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和所有在建在售居民小区的收费情况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逐一核查,对涉及违规收费的,要立行立改、严肃查处。4月23日前,各县(市、区)将自查报告联合或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房保障中心,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至专用信箱(jzsfgwjgk@126.com)。
  
  (二)市级核查(4月30日前)。我市对所辖县(市、区)自查情况进行核查。其中,对各县(市、区)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收费情况实施全覆盖核查,对每个县(市、区)在建在售居民小区抽查比例不低于50%。4月30日前,将核查报告联合报送省有关部门。
  
  (三)总结评估(5月20日前)。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汇总核查报告,形成总报告呈报市政府,同时积极配合省督导组做好督导工作。结合专项治理情况,研究完善我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实施方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建立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细化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专项治理行动有力有效推进。
  
  (二)强化指导调度。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政策解读,协调处理专项治理行动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建立专项治理行动日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相关单位于每日17:00前将治理工作安排和工作进度情况报送至市直各相关单位。
  
  (三)自觉接受监督。各县(市、区)要在当地主要媒体、门户网站和新媒体平台以发布公告等形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相关政策规定,推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企业经营服务网点、在建在售的居民小区和售楼部在显著位置张贴相关政策规定和公告,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市场监管部门畅通12315电话、12315互联网平台和12315平台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投诉举报渠道,对相关线索及时核查处理。
  
  (四)严查违规行为。各县(市、区)要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规收费行为要依法依规坚决查处。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存在敷行应付、推动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在全市进行通报并以适当形式与营商环境评价挂钩;对存在失职、渎职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部门或人员,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问责。
  
  (五)完善配套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文件要求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专项治理情况和当地实际,同步研究完善水电气暖价格形成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外接入工程费用分摊、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暖改造工程费用资金筹措、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格式文本等政策措施,有效规范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行为。要建立健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监管长效机制,对群众举报投诉即接即查,对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防止不合理收费行为反弹。
  
  联系人:
  
  市发改委  贾逸潇 3569267
  
  市财政局  鲁小红  8866883
  
  市住建局   侯琪  3557206
  
  市城管局  陈辉年  3557257
  
  市市场监管局  郑忠  2926601
  
  市住房保障中心 孙海欧 2925666
  
  
  
  附件: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督导工作分组安排
  
  
  
  附件
  
  清理取消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不合理
  
  收费专项治理行动督导工作分组安排
  
  第一组
  
  组长:李洁市发改委四级调研员
  
  成员:尹婧茹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副科长
  
  梅晓雪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副科长
  
  魏志勇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科科员
  
  
  刘明国市市场监管局价监局副局长
  
  崔育新市住房保障中心房产科科员
  
  联络员:谢全利市发改委价格与收费管理科科长
  
  督导县区:博爱县、沁阳市、孟州市、示范区、解放区、
  
  中站区。
  
  第二组
  
  组长:王新法市市场监管局党组成员
  
  成员:贾逸潇市发改委价格与收费管理科副科长
  
  崔萍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科长
  
  陈辉年市城管局公用事业科科长
  
  徐庆市住房保障中心房产科科员
  
  联络员:郑忠市市场监管局价监局科长
  
  督导县区:修武县、武陟县、温县、山阳区、马村区。
  
  
  焦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21年4月16日印发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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