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应届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助力我市人才强市战略,解决高校应届毕业生住房刚需问题,切实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提供住房保障服务,结合实际,制定以下优惠政策。
对已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一年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系数。
政策解读
在我市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六个月以上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本科以上),自毕业起一年内(毕业证时间)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最高缴存时间系数1计算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账户余额×20倍×系数1=贷款额度。账户余额相同的情况下,系数越高,贷款金额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