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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

2017-03-28 08:50:42 来源:焦作日报 点击:

摘要: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管控,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作出相应调整。

  《通知》指出,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我市对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要求增多。职工租住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要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当年个人不动产信息查询情况表、本行政区域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婚姻证明(职工已婚的出具结婚证,职工离异的提供离婚证,职工未婚的出具户口簿并填写单身声明)。每年凭有效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提取当年房租费用,提取金额按实际支付当年房租为准。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200元;租住焦作6县(市)的,未婚职工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800元,夫妻双方提取最高限额为每月不超过1000元。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职工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80%(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70%);夫妻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款的60%;降低还款额占家庭月收入的比例,将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不超过家庭月收入的60%降低到50%。同时,公积金暂停了直系亲属家庭成员提供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使用父母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等业务。

  针对职工购买本行政区域外的商品房、再交易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要求缴存职工增加购房人或购房人直系亲属在购房所在地的户口簿,且受理时留存《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和收据(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待审批结束后退回原件;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焦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和缴存证明外,还需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存社保单位要求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一致。

  据悉,以上调控措施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实际资金调控情况和市场需求做的调整。“当流动资金不足情况得到缓解(个贷率低于85%)时,以上业务政策还可根据市场需求适当作宽松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想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职工,可以拨打12329热线进行详细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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