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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过退休年龄 误工费还应依法赔偿

伤者过退休年龄 误工费还应依法赔偿

2014-10-28 08:46:45 来源:焦作晚报 点击:

摘要:  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肇事者及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借口拒不赔偿误工费。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肇事者及其所投保交

  交通事故中,被撞伤者已经超过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肇事者及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借口拒不赔偿误工费。近日,中站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肇事者及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支付被撞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635.79元。
  
  64岁的刘庆平(化名)虽然已过退休年龄,但是因身体健康、技术精湛仍留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1月27日18时,刘庆平驾驶电动三轮车在市新园路上转弯时被和明(化名)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刘庆平受伤。民警认定,和明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随后,刘庆平到市中医院住院治疗9天,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左股骨骨折及左膝损伤。出院后,刘庆平要求和明赔偿医疗费5441元、误工费5096元、陪护费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车辆修理费1540元。
  
  “他都过退休年龄了,工资咋会恁高?误工费让我赔这么多,我不服。”和明听后当即拒绝。他认为,刘庆平已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收入理应减少,因此拒不赔偿误工费。和明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也以此为借口拒绝理赔误工费。经多次协商无效,刘庆平将和明及其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误工费是否赔偿以受害人受侵害前是否具有劳动能力为前提;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将男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为60周岁,并不说明退休职工丧失劳动能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在该案中,刘庆平提交的工资表及单位证明可以印证其发生事故时在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及因住院停发工资的情况。因此,和明因交通肇事给刘庆平造成劳动收入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法院近日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杨景鹏)(线索提供:王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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