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百姓购房规避四大“陷阱”
■买房提示
1 弄清“出卖人”是谁
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出卖人”一栏填写的是销售公司或房地产经纪公司,购房人在签约时一定要查看是否有开发商的授权委托书,或最好在合同中由开发商签章予以确认。
2 预约很可能“没准”
在楼市价格涨幅较大的情形下,购房者应理智对待开发商上午预约登记、排号等营销模式,应认识到房屋价格存在持续上涨的压力,在自住需求下,在该放弃时应果断放弃购买,以避免增加购房成本。
3 敢于向开发商说“不”
在目前卖方市场下,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避免“被接受”的尴尬,敢于说“不”,在开发商存在违约情况时,购房者应书面催告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履行,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4 条款逐一问明白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制式文本格的限制,开发商往往会在补充附件中作出对己有利的或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条款,为此,购房者应要求销售人员逐条给予明确解释与说明,以防范其中的“陷阱”。
2010年大连市春季房展会昨日开幕,为使老百姓在商品房消费过程中能理智购房,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本报特邀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刘甲明、丁达鹏律师就一些典型案例,从签购房合同、买期房等多方面做了法律解读,以帮助购房者有效规避购房“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