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解决这问题有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对房屋面积差异有以下几种处理原则:
1.合同有约定从约定原则。买受人和开发商另有约定,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按照本司法解释中的原则处理。
2.3%以内据实结算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的(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3.面积误差比超出3%的处理方式有两种:
(1)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开发商的退款,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退还房款;遇价格上涨时,按同类地段同类商品房标准的新价格退还房款。
(2)买受人不要求退房的,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
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部分的房价款和利息由开发商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虽然在2001年6月1日建设部颁布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对以上的处理方式作了规定,但部门规章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可以参考并不宜作为准据法引用,且经过两年的实践证明此规定是切实可行的,现在将其上升为司法解释就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保证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有机统一。
上面的案例中,林先生可以要求开发商返回4.29平方米的房款(143平方米的3%)和利息、双倍返还1.71平方米的房款。
有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万一购买的商品房面积缩水了,你就可以依据以上的法律规定维护你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