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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出台

2015-07-16 08:20:49 来源:焦作晚报 点击:

摘要:我市6月17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备受市民关注。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房产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焦作市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出台,对市民关心的购房补贴范围和比例、购房补贴发放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我市6月17日出台的《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备受市民关注。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由市财政局、地税局、房产管理中心联合制定的《焦作市城区个人购房财政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日前正式出台,对市民关心的购房补贴范围和比例、购房补贴发放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细则》规定,此次享受购房补贴的范围是市城区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房,购房时间认定必须在今年6月17日至12月31日。购房补贴比例有两种:6月17日至9月30日期间购房,并在6月17日至10月30日期间缴清契税的,可享受缴纳契税的100%补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购房,并在10月1日至明年1月31日期间缴清契税的,可享受缴纳契税的50%补贴。
        申请购房补贴时,申请人必须提交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存折)、不动产销售发票(收据)、契税完税凭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焦作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
购房补贴发放程序分受理、审核、发放三个步骤,具体为:申请人先持相关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地税窗口,缴清契税后并填写焦作市个人购房财政补贴申请审核表。市地税部门负责对购买商品住房缴纳的契税等票据情况进行审核,并在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
市房管、财政部门抽调专人,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服务大厅设立政府审核发放购房补贴服务窗口。市房管部门负责对商品住房购买时间、备案时间及房屋买卖合同等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市财政部门负责复查及核算出补贴金额。符合条件的,两部门在申请审核表中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须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将材料退还给申请人;对符合补贴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材料。
        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市财政部门将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或者以即时开户、现金支付等方式,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房人。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购房人必须在明年3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相关申报材料,逾期将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并不予受理申请。现役军人、引进人才、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以及团购住房的,可优先办理手续。
        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及时发放,《细则》还明确,购房补贴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对不如实申报、擅自更改有效证件或出具虚假证明,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由相关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缴已领取的购房补贴。已领取购房补贴的预售商品住房,因特殊原因撤销备案的,购房人必须首先退还全部购房补贴,否则各房屋登记机构一律不得撤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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