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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2015-07-04 08:19:02 来源:焦作晚报 点击:

摘要:阳台、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违规出租房屋将受处罚……《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的多个问题社会关注度很高。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市房产管理中心,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

         阳台、地下储藏室不能出租,房屋租赁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违规出租房屋将受处罚……《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7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的多个问题社会关注度很高。昨日上午,记者来到市房产管理中心,就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

  《办法》指出,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特别指出不能出租的几类建筑: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建筑,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建筑,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建筑。《办法》同时指出,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是《办法》特别强调的内容。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如果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且真实、合法、有效,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如有变更,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记者注意到,《办法》明确了不规范的房屋租赁行为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对外出租不符合出租条件要求的房屋,且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市房产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说,《办法》既规范了出租行为,又保障了承租权力,为培育房屋租赁市场提供了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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